在租房后为了住的更认可,承租人一般会将房子装修成自己喜欢的风格,在解除房子出租合同的时候,原本装修的东西归哪个就成为大伙关注的问题了,承租人一般会想自己烧钱装修的东西在不租的时候带走也没什么不对的。其实不然。
在租房的过程进行装饰装修是不是经过房东赞同,会干扰到装修物品的归属。
1、未经过房东赞同而装修
没经过赞同进行装修事实上构成违约,不只不可以需要房东承担装修的成本,相反的房东可以需要承租人将房子恢复原状或者是赔偿损失。
2、经过赞同进行装饰装修
承租人经过房东赞同进行装饰装修的,在合同解除时,装修后的物品按形成附合和未形成附合来确定归哪个所有。
(一)未形成附合,即没和房子结为一体的,如空调、窗帘、吊灯等应当是承租人所有。
应该注意,在拆除的过程中要防止给房子导致毁损,不然应当恢复原状还有赔偿损失。
(二)形成附合的部分,如铺的地板、墙纸等。因是经过赞同才进行装修的,所以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确定,假如没约定的,依据合同解除是什么原因来确定。
1、房东存在过错而解除合同的,承租人可以需要赔偿附合装修物的残值。
2、承租人过错而解除合同的,不可以需要赔偿,但房东赞同借助的,应予以适合补偿。
3、双方缘由致使合同解除的,装修物的残值按过错承担责任。
4、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的,残值按公平原则由双方承担。
最后,若是进行大型的装修,建议是在出租合同中明确解除合同时装修物的归属问题,在解除合同时没办法就装饰物的归属协商,而装饰物价值又较大的,可以找个律师帮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