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可以起诉离婚吗?
军婚离婚需遵循“特殊保护与离婚自由相平衡”原则,具体规则如下:
1. 非军人配偶起诉离婚的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1081条,非军人配偶需要离婚,原则上需经军人赞同,但存在例外情形。
军人存在重大过错,即重婚、与别人同居、推行家庭暴力、虐待丢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非军人配偶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不需要军人赞同。
法院需通过调解、审理等程序,确认军人过错事实后判决离婚。
2. 军人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程序
军人作为原告时,离婚程序与普通婚姻无本质差异,但需履行军队内部审批步骤:
内部调解:军人需向所在部队政治工作机关提交书面离婚申请,由军婚委员会组织调解;
审批与诉讼:调解不成后,由上级军事机关审批,审批通过后军人可向军事法院或地办法院提起诉讼。
3. 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则
军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依据当事人身份确定:
双方均为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一方为文职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军婚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军婚财产分割需兼顾“一同财产公平分配”与“军人特殊权益保护”,具体规则如下:
1. 军人专用财产的归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第30条,军人的以下财产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此类成本具备人身专用性,旨在保障军人因公致残后的基本生活;
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中的个人部分: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一同财产,超出部分归军人个人所有。
2. 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分割规则
军人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虽计入个人账户,但依据《军队职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及司法讲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质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是一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双方均等分割。
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军人职业特征及配偶对家庭的贡献,酌情调整分割比率。
3. 军队房地产的分割原则
军队房地产的分割需区别产权性质:
军产房:房地产为军队所有,仅赋予军人居住权,离婚时一般由军人继续居住,配偶可倡导经济补偿;
结婚以后购置的产品房:房地产为夫妻一同财产,分割时需考虑军人职业特殊性,法院可能优先保障军人居住权,或通过折价补偿方法达成公平分割。